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
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
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●“振兴路上谱新篇”|十八洞村的明白账

生父离世,儿子以产权人名义起诉继母即刻搬离,法院判了...

发布时间:2022-01-12  来源:山东高法  字体大小[ ]

  再婚家庭中,

 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

  是一个很敏感的家庭问题,

  如果再牵扯上继承纠纷,

  更会让这层关系雪上加霜!

  近日,

  一位继母因房屋权属及居住权问题

  与继子闹上法庭,

  跟小编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吧~

  基本案情

  2018年1月,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,二人系再婚,彼时,刘某与前妻生育的一子刘小某已成年。

  婚后刘某、张某二人居住在刘某父母拆迁置换的房屋内。该房屋原是刘某父亲名下的一处宅基地拆迁而得的置换房,2015年,老两口曾向所住社区居委会出具一份书面说明:“置换房分到手后,由两位老人居住,老人百年后,房子归儿子刘某所有”。2017年底,置换房交付。2018年,刘某、张某再婚后,二人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,便在该房屋居住。

  2020年12月,刘某被查出身患重病。2021年3月,老两口对房屋归属问题另外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,内容为:“安置房原来给儿子刘某,但因刘某病重,经夫妻协商,现将房屋留给刘小某,老两口依旧享有居住到百年的权利”。

  不久后刘某病逝,张某仍居住在案涉房屋内,期间,刘小某多次催促张某搬离房屋,张某表示自己也很为难,自己是外地人,每月只有1000多元退休金,而且在老家也没有居住地。催促无果后,刘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继母张某立即搬离案涉房屋。

  法院审理

  法院审理认为,案涉宅基地上房屋为刘某父母二人的共同财产,二人向居委会出具说明表明置换后的房屋百年后留给刘某,而非直接将房屋赠与刘某,现刘某父母仍健在,有权对其拆迁置换所得的房屋再次进行处分,其于2021年3月向居委会出具说明将案涉房屋赠与刘小某,刘小某也依据拆迁协议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,赠与行为已经完成,刘小某成为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,基于其享有对案涉房屋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权,其有权要求张某搬离案涉房屋。

  但是,案涉房屋系原权利人刘某父母交由刘某使用,而刘某与张某再婚后亦在该房屋居住生活,且婚后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,刘某去世时仍与张某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考虑到张某在荣成并无其他居所,而刘小某仍在外地读书,给予张某合理期限,综合考虑上述情况,应对张某搬离案涉房屋设置合理的期限,以判决生效后三年之内搬离为宜。

  法官说法

  法理和情理并不对立,它们互为表里,相辅相成。从法律上讲,案涉房屋确实归刘小某所有,但从情理看,刘某去世时仍与张某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虽刘某与张某再婚时刘小某已成年,二人未形成继母子抚养关系,但仍与继母张某形成姻亲关系,且案件审理时,刘小某正在外地读大学,张某又在荣成确无其他房屋可居住,故经综合考虑,对张某搬离案涉房屋设置了合理的期限。

  【主审法官】 孙爱平 荣成法院民一庭二级法官

中国法制网摘编亓淦玉

【免责声明】:以上图、文、音/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(本网原创文章除外),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。我们尊重原创,也注重分享。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,禁止用于商业用途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。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,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: 3555333776,微信号:GAN160003,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。电话:010-89525216。本网投稿邮箱:3555333776@QQ.COM。通讯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(华声国际大厦)1层 1 2 1号。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,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,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、来源:XXXXX网站。
点击查看更多评论>>发表感言:
验证码,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。